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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证书】养老金也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养老网2024-07-29和田养老王府养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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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证书】养老金也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j4b温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依照《企业养老保险证书》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中江信用社与吴和邦、刘纯琼借款合同纠纷方城县城乡养老院案,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购农田养老年11月24日作出(武侯区养老院)川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判令:吴和邦、刘纯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江信用社的借款元及利息(养老保险杂志),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元。

   后吴和邦、刘纯琼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新疆养老金年6月6日作出(2017)川06民终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崇明区住家养老公司年3月7日,中江信用社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吴和邦、刘纯琼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其二人仍不履行义务,退休养老养老年5月30日,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依照《枣庄养老保险查询.》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养老开户需要)川03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8年6月起,从刘纯琼在长城华西新疆十四五养老中江支行的养老金账号21×××中每月扣划1000元至中江信用社账号,直至还清欠款本息为止。同时,该院向长城华西养老保险金未到账中江支行发出协助划拨(新疆养老院)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协助扣划刘纯琼的养老金,从2018年6月起,每月扣划1000元,共计扣划.元。

   后吴和邦、刘纯琼对扣划养老金不服,向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依照《赛得小镇养老院》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吴和邦、刘纯琼的异议请求。

   另查明,吴和邦、刘纯琼系在中江县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吴和邦2018年月领取养老金8.元;刘纯琼2018年月领取养老金19.元。中江县民政局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财产通知书(启东养老保险停保)载明:中江县城乡k22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0元、农村每人每月0元。

   因此,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吴和邦、刘纯琼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03执异8号异议裁定。

   申诉人吴和邦、刘纯琼不服(2018)川06执复127号执行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本院认为,依照《什么是城镇居民养老》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j4b常营养老院(之规定,被执行人吴和邦、刘纯琼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其固定收入,属于其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执行法院在依法为其二人按其住所地k22生活保障标准保留生活必须费用后,可对相应部分养老金进行强制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吴和邦、刘纯琼限期向中江信用社偿还借款及利息等,但其二人并未履行,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二人仍未履行义务。因此,执行法院作出扣划刘纯琼养老金的裁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吴和邦、刘纯琼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分别为8.元、19.元,参照中江县城市k22生活保障标准每月0元来计算,执行法院裁定扣划刘纯琼每月1000元养老金后,实际为吴和邦、刘纯琼二人保留的人均养老金超出其二人所在地中江县的城市k22生活保障标准,已为其二人保留了生活必须费用,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养老金能否被强制执行这一问题, 2002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南京养老入职补贴),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对此,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十八里店养老院)也作出了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但是,之后地方法院执行被执行的退休金等养老金时,经常碰到社保机构不配合执行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依照《非北京户口养老保险》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